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四0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並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宋恭良法官吳永梁法官許雅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劉玫金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