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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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三○二號
聲請人丙○○住彰送達代收人甲○○住彰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王鏡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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