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6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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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8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麗雪
張承恩 即張坤勲之繼承人
張佳茹 即張坤勲之繼承人
張承澤 即張坤勲之繼承人
張政群 即張坤勲之繼承人
張政格 即張坤勲之繼承人
張政彥 即張坤勲之繼承人
張東耀 即張坤勲之繼承人
張東凱 即張坤勲之繼承人
張世儒 即張坤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張晉昌、張承恩、張佳茹、張承澤、張政群、張政格、張政彥、張東耀、張東凱、張世儒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坤勲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麗雪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795,000元,及其中㈠新臺幣1,350,000元,自民國114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0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1,445,000元,自114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0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