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肅清煙毒條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分別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九日、民國八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及民國八十年六月二十一日合併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林碧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