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39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謝翠蓮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 律師
洪國華 律師 李松翰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郭文仁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