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44號原告 江青 覬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 律師被告 吳啟祥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 律師
劉玹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指定114年2月6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