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852號原告 張淑評 被告 陳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兆光
法官張毓軒法官卓巧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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