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家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家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三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玉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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