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五號
原告戊○○○
丁○○丙○○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 顏素玉 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本件被告乙○○、甲○○被訴業務過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媛
法官林國泰法官吳順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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