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八七號
原告甲○○
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二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胡芷瑜法官范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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