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催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0八0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台灣華傑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登記地址之證明文件影本、郵票叁拾肆元壹張。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天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沈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