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蔡直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鈴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蔡直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鈴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