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27號上訴人即原告昇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任展 訴訟代理人 陳惠珠 被上訴人即被告捷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慧琪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 律師複代理人 劉睿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定有明文。是以,提起上訴如未繳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即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07年度建字第27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6,2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未據上訴人於上訴時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3日裁定,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同年月6日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前開裁定書、送達證書、本院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