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3號聲請人 謝宗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蕭惠婷┌───────────────────────────────────────────────────────┐│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 白添福 │台中銀行斗南分行│107年7月30日│1,000,000元│DNA00713│││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