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943號上訴人即原告丙○○被上訴人即被告乙0000000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8,5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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