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14號上訴人即被告
阿羅哈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鈴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巧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7,636,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9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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