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號
公訴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彭火炎
洪大明王文君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涉之殺人罪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勾串共犯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謝永昌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寶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