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被告永泰罐頭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戊○○○被告午○○被告寅○○訴訟代理人壬○○被告丁○○○被告丑○○被告丙○○訴訟代理人庚○○被告甲○○被告子○○被告卯○○訴訟代理人巳○○被告癸○被告辛○○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追加辰○○為被告之理由狀,並更正訴之聲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魏瑞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李桂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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