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0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0000000
巷36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1月2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①債務人甲000000000000000000000之在台居所登記資料。」,該通知已於96年1月26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高明正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