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15號原告戊○○
丁○○共同 王政琬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庚○○被告兼己○○法定代理人辛○○被告乙○○被告兼甲○○法定代理人子○○被告壬○○被告兼癸○○法定代理人 黃楷婷 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95年度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庚○○、乙○○、壬○○及丙○○被訴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培麗
法官鄭光婷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