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3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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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3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3301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1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①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②請釋明水電費之依據。③請釋明請求房租之計算式及依據。」,該通知已於95年11月23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高明正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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