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消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城市商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琴 上訴人即被告京晏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瑞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介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5,1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明文。上訴人城市商旅股份有限公司雖具狀提起上訴,惟未由其法定代理人於聲明上訴狀上簽名或蓋章,上訴人城市商旅股份有限公司應一併補正,逾期未補正,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黃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