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消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字第4號原告 鍾介晉 訴訟代理人 林沛妤 律師複代理人 賴素貞 被告城市商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琴 被告京晏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瑞容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複代理人 丁威中 律師
戴孟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8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提出被告間之加盟契約書原本及影本。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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