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陸許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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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陸許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陸許字第2號聲請人 楊馥成 相對人 黃慧明 相對人 黃許碧華 相對人 黃浩志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確定判決,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所欲認可之大陸地區裁判內容所載相對人應連帶給付人民幣371,750元,折合新臺幣(下同)為1,878,825元(計算式:3717505.054=0000000,依西元2014年11月14日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依前開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分別著有明文。故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於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一)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997) 鄭經初 字第80號經濟判決生效證明、大陸地區公證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證明原本。
(二)相對人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個人記事)。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何惠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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