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93號原告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杜啟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威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何當豪 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貳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陸佰貳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