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簡字第440號抗告人即原告 詹招欽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鄧富瓏 等人間,因102年度苗簡字第44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23日本院所為駁回其訴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