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5號原告 黃玉美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 律師被告 沈儀仁 上列當事人間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4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67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
三、訂民國102年11月20日上午11時於本院民事庭(花蓮市○○○路○○○號)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請求被告協同清算合夥財產之一部判決,為原告對被告請求給付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1年12月20日裁定命在該一部判決事件終結、兩造清算合夥財產完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一部判決已經確定,兩造並已清算合夥財產完結,有本事件卷宗、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度上字第10號卷宗及原告民事陳報狀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第1項。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38,64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00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7,335元,尚應補繳22,671元,茲命原告依限補繳如主文第2項所示,暨訂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第3項,兩造應於該期日自行到庭。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法院書記官張永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