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13號聲請人 李振妹 上列聲請人李振妹因與相對人 陳忠節 等十六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李振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鄉○○段1030、1030-2、1030-3、1030-4、1030-5、1030-6、1030-7、1030-8、1030-9、1030-10、1030-11、1030-12、1030-13地號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並提出該所有權人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正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乙份。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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