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四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涂裕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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