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一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罪案件,前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五六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確定在案。茲在緩刑期間內即八十八年十八日復另強盜罪,經最高法院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以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一四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業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淑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朝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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