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小上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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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小上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八十六號
上訴人 崇德 皇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高鐵漢 被上訴人 東旭 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永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中小字第八七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新台幣肆佰零伍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小額訴訟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四百七十一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提出上訴,未依前揭規定載明上訴理由,且未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即八十九年九月十七日以前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林清鈞~B法官唐敏寶~B法官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 中小 字第 870 號(89.07.28)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 小上 字第 86 號裁定(89.10.02)【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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