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三二號
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麟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建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