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簡字第579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李國賢 被告 吳祥瑜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未送達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3年3月26日下午16時20分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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