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41號原告 李素萍 被告 陳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2年度訴字第73
4號誣告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藍君宜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