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5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500號債權人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林清崇 代理人 潘彥儒 債務人 陳皇賓 債務人 王永毅
一、債務人陳皇賓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一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五四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一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五四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皇賓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永毅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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