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6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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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限制住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648號聲請人即被告 萬雯萱 選任辯護人 洪煜盛 律師
黃重鋼 律師 林詠嵐 律師送達代收人黃重鋼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訴緝字第37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之處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萬雯萱限制住居之處所准變更為彰化縣○○市○○路○○○巷○○○號七樓。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萬雯萱因與前夫 曾煜翔 感情不睦,業已離婚,被告搬離前夫曾煜翔住處,爰請求變更限制住居地址為彰化縣○○市○○路○○○巷○○號7樓等語。
二、按法院對於刑事被告所採取限制住居處分,目的為確保其能按時接受審判及執行,防止逃亡,非限制其居住自由。是被告經法院裁准限制住居於某居所後,日後如因工作、學業、經濟或其他因素,需變更原限制住居之居所時,如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且無違原裁定准予限制住居及其應遵守事項之意旨,並經法院審酌尚無不當時,即得准許。
三、本院審酌聲請人既已陳明被告變更原限制住居地之必要性,其變更後之址為被告現住所,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即無不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吳天明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