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50號原告 金光煥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等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終止苗栗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權並塗銷地上權登記,惟460地號土地之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原告應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三、被告即系爭土地地上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四、倘前項地上權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五、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