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重更(一)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重更(一)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更(一)字第六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押)選任辯護人 余鐘柳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崔百慶 律師選任辯護人 王柏棠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雷元結法官蔡光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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