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54號原告 林義龍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 律師原告與被告皇壹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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