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60號上訴人即被告 伍戴榮 訴訟代理人 伍宏杰
陳哲韋 高雄市○○區○○路○○○號7樓(新安東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諸宜芳 等人間107年度訴字第36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2,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於上訴之第二審訴訟程序如仍委任伍宏杰、陳哲韋二人為訴訟代理人,應補正訴訟代理人第二審訴訟程序之委任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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