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29號上訴人甲○○
號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號2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消費借貸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本院96年度苗簡字第6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18,0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後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