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乙○○被告 陳玟萁 原名丙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96年度附民字第2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詳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4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玟萁被訴幫助詐欺一案,依公訴事實觀之,被告陳玟萁所分別提供與甲○○所屬詐騙集團、不詳詐騙集團之帳戶資料,分別經由甲○○所屬詐騙集團、不詳詐騙集團利用以詐騙之被害人並無本件原告乙○○,依形式觀之,本件原告乙○○並非因被告陳玟萁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自不得對被告陳玟萁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不合法,自應駁回原告對被告陳玟萁之訴,其假執行聲請,既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蔡書瑜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