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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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4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0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4年4月上旬至94年5月25日│94年5月28日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偵查機│機關│雲林地檢署│雲林地檢署││關及案├───┼─────────────┼─────────────┤│號│案號│94年偵字第1345號│94年偵字第1345號│├───┼───┼─────────────┼─────────────┤│最後事│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4年訴字第729號│94年訴字第729號││├───┼─────────────┼─────────────┤││日期│94年10月27日│94年10月27日│├───┼───┼─────────────┼─────────────┤│確定日│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期├───┼─────────────┼─────────────┤││案號│94年訴字第729號│94年訴字第729號││├───┼─────────────┼─────────────┤││日期│94年11月10日│94年11月10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