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5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5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2538號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營偵字第13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傳真機壹臺、計算機壹臺、六合彩簽單壹張及傳真簽單壹張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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