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150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寶島商業銀
行)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戊○○相對人瑞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民國94年度存字第213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94年度存字第213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肆佰萬元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九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民國93年度裁全字第7273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合計新台幣肆佰萬元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9期債票4張(面額各新台幣壹佰萬元,票號:86A00819D~86A00822D,各附息票9~15期)並以94年度存字第213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即將屆還本領息期,急須領回辦理還本取息手續,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明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