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24號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丁○○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欲公示送達之文件。
二、相對人甲○○、丁○○無法送達而退回之信封。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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