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2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蒼仁┌────────────────────────────────────────────────────┐│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2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大陸土木包工業 廖錫 │宜蘭縣羅東鎮農會│96年6月15日│15,000元│FA0000000│││1│湖││││││├─┼─────────┼─────────┼─────────┼────────┼────────┼──┤│00│大陸土木包工業廖錫│宜蘭縣羅東鎮農會│96年6月30日│70,000元│FA0000000│││2│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