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308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吉峰紙器工業有限公司
號5樓兼法定代理人及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柒拾貳萬叁仟貳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四.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吉峰紙器工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9月27日邀同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8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至99年9月27日止,被告應於每月27日依約攤還本息,且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清償,則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應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計算,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自96年9月27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依上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應加付前開違約金。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爰為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均以:對於原告之主張並無意見,然被告甲○○之薪資目前被其他債權人強制執行,每月扣25,000元,無法馬上清償對於原告之債務等語,資為抗辯。而為答辯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電腦查詢單等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之債務,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書記官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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