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7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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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參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月桂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