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邱鎮北律師被告甲○○被告丁○○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月桂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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